在越過馬克思主義的迷思中,我否定了馬克思主義試圖干預世界的橋樑。馬克思主義,被稱為 “科學”,但它只是一種主義,所以必須走出。而社會契約論,它是思想,夾雜的人文主義讓人感到人性的光輝,但同時也具有過多幻想成分。所以面對一個富有人文氣息的社會契約論,我們並不會陷入迷思,而是會沉醉於其中,幻想公意的重現。但,社會契約雖好,可不要貪杯!
美國憲法中的社會契約論#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簽署。作為近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一塊試驗田,獨立宣言高度概括並重塑了啟蒙運動思想家們的理念。
在獨立宣言中,開篇便是洛克式的天賦人權。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其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人出生後是否平等?答案不止一個。但是,美國建國者承認人是平等的。進而肯定了個人自然權利的存在。正因為個體的自然權利是不可剝奪的,所以,那些依靠武力來侵犯人民權利的政權是不正義的。顯而易見,沒有哪一個世俗政權的權威高於上帝。
這既否定了英國統治美利堅的合法性,又為美國獨立找到了 “高級法” 依據。從此以後,上帝所代表的正義與法律永遠是第一性的,世俗的法律和政權永遠是第二性的。所以,後來司法才可以審查立法機構的立法,因為即使國會也沒有最高權力,最高權力只屬於人民。沒有任何人有權力與資格代表人民。正如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上帝賦予的自然權利。
然後就是社會契約論。人們擁有上帝賦予的自然權利,本可以在人間自由的行使權利。但出於資源的有限性與私有制的出現,原先平和的自然狀態被打破。人們不得已而聯合起來,承諾交出部分或全部的權利,自願居於共同體的理性,法律之下。尋求一種法律之下的自由。
世間政府是為保障這些權利而建的,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被治理者的認可。
也即,人民並非匍匐在權力之下,而是服從於共同體的公意。公意的表現形式就是民選機構依照正當程序所制定的良法。
正因為人民權利派生出國家權力,所以當國家權力不受人民控制時,人民有權也有義務推翻政府。美國憲法中的反抗權正是如此。
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對社會契約論的批評#
社會契約論是美國建國的綱領,也是其制度完善的準則。社會契約論提供了一條全新的不用作暴政之下的奴僕的希望,因此獲得了極大的聲譽與認同。正因如此,也獲得了各種各樣的批評。
- 西方的社會契約論,依據虛構的自然狀態學說與抽象的人性論,將人民主權看作超階級的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的表現,因此是唯心主義的、不科學的。
- 梅因認為,盧梭社會契約理論中的人,都一律是在一種假設的自然狀態中的人,是被剝光了歷史特性的人。“我們沒有必要枉費時間,以詳細分析這建築於一個自然狀態基礎上的政治、藝術、教育、倫理學和社會關係的哲學。”
- 狄骥指出社會契約論的錯誤在於:首先是以孤立的個人為出發點的,這不符合人的社會本性。其次,人既然是社會的,因此不可能有離開社會的天賦權利,就社會權利和義務來說,是後者先於前者。
- 社會契約論的矛盾成為事實:公民的生活,政治共同體被那些致力於政治解放的人用於維護自私自利的權利。市民社會的成員,自私自利的人成了目的,成了 “本來的人”“真正的人”,而公民卻降格為手段和奴僕。
前三個觀點,都在尋找社會契約論錯誤的原因。一言以蔽之,認為社會契約論不客觀,不符合他們所認為的各自理論所宣稱的現實。後一個觀點,並沒有尋找錯誤的原因,而是從社會契約論造成的結果出發,指出其矛盾之處。
對社會契約論批評的評價#
社會契約論之所以獲得如此高的知名度,在於道出了被迫害者的心聲。而其提出訂立社會契約,只是一種對權利與權力之間一種直觀的認識。自然法學派,更像是提出一種新道德,一種最理想的情況。
而後的新自然法學派,也是因為自然法學派道德觀念的主觀性,轉而從程序正義角度下手,獲得正義在程序上的依托。
馬克思主義者的對社會契約論的批判#
指責社會契約論唯心主義的,其實就是按照所謂馬克思主義的立場。馬克思主義以客觀唯物著稱。其所謂唯物主義,並發展出的剩餘價值、歷史唯物主義等新詞,無非是對世界進行客觀分析的一種嘗試。
用客觀的視角進行客觀分析未必是客觀的,用主觀的視角進行主觀分析未必是主觀的。
在如此多的客觀維度中,經濟因素或許是十分重要的,但評價其與其他政治文化因素重要與否完全是一個客觀判斷。馬克思主義有價值的並非是他用他所謂客觀分析得出來的所謂客觀結論,而是客觀視角的重要性。至於物質決定意識與否,這是一個客觀問題。我們當然可以認為其中某一答案的正確性,但是我們的認識可能不是客觀的。
退到觀點一,其認為社會契約論及其所依仗的自然法思想是虛構的,超階級的,因此是唯心主義的。但對一件事物、理論的分析,馬克思主義者應該站在事物之外,用唯物主義的角度來分析社會契約論對人類社會的作用。而不是,站在事物之類,並因為自己與事物的內在構造不一致,所用方法不一致,而對此加以否定。社會契約論對於啟蒙者們來說是主觀的,但對於馬克思主義者並不是,也沒有必要是。
換言之,如果用唯心主義來給任何一種觀點定罪,這本身就不是唯物的。至於馬克思主義者是否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對社會意識的一種作用,這是馬克思主義內部的分析。真正的唯物主義認為一切都是客觀的,也不必用經濟基礎的推論來考慮問題。事物的真相就在那里,就連我唯物主義的認識都可能是一種假象。
從歷史法學派到社會法學派#
第二種觀點著重強調歷史對於法律生成的原因。也即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包括政府生成的歷史原因。第三種觀點,強調人的社會性對法律的影響。
他們所否定的並非自然法的精神,而是論述法律的方法。歷史法學派認為應該考慮歷史的作用,社會法學派認為應該考慮社會的作用。
總之,從歷史法學派還是法學派,還是後來的經濟分析…… 都試圖用一種更客觀的方法和視角來分析法律和國家的起源。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自然科學的啟發與催促。除此之外,前人述備矣,如果不從新的角度來闡述,屎殼郎倒糞也沒有什麼新意。
社會契約論的合理之處#
社會契約論與神權#
自然法學派從道德角度展開自然權利並以此組成社會契約。然後國家及法律才誕生。其論證自然權利,幾乎是一種信念或者說信仰。正如獨立宣言中,“造物主賦予的權利”,就可以看出端倪。
並非僅僅依靠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對自然權利的論述,就讓人民相信天賦人權。歐洲長久的中世紀奠定了神權思想的基調。無論是教會還是君主,都只是上帝之下的人。天賦人權的思想本就不需要證明,這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相反,自然法思想,是對上帝信仰的另一種闡釋。工商業的發展需要避免君權神權的干預,人民對上帝的信仰也需要重新得到附著。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
所以,美國的錢幣上印著 in god we trust;證人作證需要手按聖經宣誓。中世紀神權思想,這個曾經使歐洲陷入黑暗的東西,對民主制度的興起居功至偉。
社會契約論的簡單#
古往今來的思想家漫若繁星,但真正對人類產生巨大影響的,其思想必須有一個特徵 —— 簡單。高深的思想讓人望而卻步,簡單的思想卻能夠為人稱道。思想若能對社會產生巨大影響,必須為時代主流所理解。
社會契約,說白了就是與國家簽個合同。將國家與人民放在一個平等的位置上。國家有求於人民,人民有求於國家。一樁買賣而已。
無論是馬克思主義者還是各個法學派,無不在說社會契約論證的不靠譜。用近乎臆想的論證方式,沒有做實驗也沒有進行社會調查。反而成為美國法國革命的依據,並使整個世界進入了民主化時代。這是多麼偉大的功績。可惜竟被自然法的推崇者們幾句宣言式的思想就搞定。
其實盧梭的一句話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
只要人民都秉持此種信念,這便是最大的客觀事實。無論再多的苛責都不過是無能的嫉妒。因為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我們認為” 是真理,人民相信社會契約論,這就會讓所有人自覺接受自然法的調整。人們通過法來解決政治問題,就會增強法律的權威。也就是說相信社會契約論本身就會促成一個社會契約的社會。這是馬克思主義者所不能評價的。
本文對社會契約論的批判#
觀點四,指出了社會契約論之後,社會的異化。建立社會契約的目的在於組建一個人人平等,安全自由的社會,但是共同體的公意卻始終被篡奪。就連社會契約論也成為了幫兇。共同體的法律成為資本控制人民的工具。
我們不想也不能否認社會契約論的理想,但社會契約論只是個路標,僅僅能為我們指明方向。從一系列失敗中,我們逐漸意識到,除了社會契約的目標,我們必須要有一種手段,讓我們在簽訂契約後,仍能守住個體自由的邊界。
被治者沒有同意#
因為某些不可知因素,我們出生在這片土地上,使用著古老的象形文字,有著一張黃色的面孔,黑色的瞳孔。從我們一出生時,就擁有各種身份,兒子、孫子、公民。我們或居住在城市狹窄的樓房裡,或居住在農村荒蕪的田野間,這一切都沒有我們選擇的權利,只有我們被選擇的命運。
即使是一名美國人,難道就因為美國國父及當時的人民讓渡了自己的權利,然後就應該服從這份從沒簽署過的社會契約嗎?
很多人因為服從法律而受到利益,然後就理應服從法律。我不禁反問,如果強姦會產生快感,這算不算也受到了利益,所以也應服從?
所以,作為一個被統治者,統治者不經我的同意便統治我。
退出契約的能力#
即使簽訂社會契約是一種默示的選擇,但一份不能退出的契約,實際上就是優勢者對弱勢者的霸凌,是群體對個體的強姦。
如果一個個體沒有退出社會契約的能力,那麼這份契約絕對是不平等的。平等指契約雙方的尊重,本質上是國家與個體之間力量的對等。如果二者力量不對等,個體永遠會受到霸凌。而退出契約的能力,是國家與個體力量對比中最底線的能力。如果連退出的能力、可能都沒有,那麼個體就徹底淪為了奴隸。
觀點四,所指出的社會契約論簽訂後人的扭曲,可以說是資本的影響,但另一方面也是人失去了與資本對抗的權利。
獨立宣言採用的是洛克式的社會契約論,即公民只讓渡一部分權利,剩下的權利保留。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則是讓渡所有權利。他認為只有如此才能夠保持在讓渡權力後所有人的真正平等。如果真如盧梭所言,讓渡所有權利也是一個選擇。但是,全部讓渡如一把沒有劍柄的鋒利彎刀,沒有一種社會制度可以駕馭。洛克式民主,保留了英國保守主義的傳統。
所以,保留個體的權利,是相對可行的辦法。當然,按照盧梭式社會契約,所有人都必須全部讓渡權利,這種得不到被治者同意的合法性。
從社會契約中清醒#
我曾經被迫聽一個人講座。他說,“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不是社會契約,那是西方的東西。我們的合法性來源於解救人民於亡國滅種的危局之中,所以有了統治的合法性。“
我從未見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即使曾經英雄救美一次,然後不光要美人服從,還要讓美人的子子孫孫繼續服從,這種居心叵測,也算找到了他統治的合法性 ——“不要臉”。
解救人民於亡國滅種之際,既沒有獲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也沒有允許人民退出社會契約,甚至削弱人民退出社會契約的能力,和社會契約論的缺點都是一樣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是民主還是專制,都会隨著人民退出社會契約能力的減弱而被蹂躪。那些鼓吹流一次血讓子孫後代享受民主的人,沒有認識到他們究竟在反抗什麼。
“自由之樹必須時常用愛國者和暴君的血灌溉。這正如暴風雨是自然界所必需的一樣,革命是政治世界所不可少的。”——傑弗遜
雖然傑弗遜的觀點有些血腥,但是他指出了尋求自由的無限性。
從實質上看,人民並非在反抗某一人,某一黨,其實也並非反抗。而是在不斷地維護個體與群體之間的平衡,不停的防衛個體自由的邊界。
為此,作為一個個體主義者,我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退出共同體,或者是保持退出的這種能力。所謂退出的能力,其實包含獨自生活的能力。當一個人可以選擇獨立生活還是進入群體,他便投出了自己否定的一票。當然,保持個體對抗群體能力的強大是個大問題,不急於一時。
小結#
馬克思主義者有其理想社會,自然法學派、盧梭等人也有其理想社會。我們也有其理想社會。但是,我們的理想社會是從一種更加偏重個體的角度。社會契約論雖好,但其手段並不有效。我們需要找到一種更有效的方式,來找到個體與群體之間的平衡點。
[[2023-09-04]]